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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矿井下电动挖掘机电气管理规定

煤矿井下电动挖掘机电气管理规定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井下电动挖掘机电气管理,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,提升电动挖掘机电气管理水平,杜绝重大及以上电动挖掘机电气事故,避免一般电动挖掘机电气事故的发生,确保电动挖掘机电气设备安全、可靠、稳定运行,保障矿井安全生产,结合本矿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依据《煤矿安全规程》、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》、《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》、《安徽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标准》等有关制度。

第三条 全矿电动挖掘机电气管理按照“分口垂直管理”原则,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电动挖掘机电气管理工作直接负责。机电运输管理科、二水平机电安装科(以下均简称机电科)负责对矿井井下电动挖掘机电气管理统一监管、检查和指导。机电科下设电管组,配齐电动挖掘机电气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,负责全矿井下电动挖掘机电气设备及供电系统的日常检查和运行、检修的监管工作。

第四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井下电动挖掘机电气管理工作,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电动挖掘机电气安全的第一责任者,同时各单位必须指派一名副职,分管井下电动挖掘机电气管理工作,具体负责本单位电动挖掘机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,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。

第五条 建立井下电工定期培训制度,各单位必须结合实际,制定培训计划,并组织落实,以提高全矿井下电工的业务素质。

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电动挖掘机电气设备包机制,包机到人,定期检修,确保检修质量,并认真做好各项检修记录。

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电动挖掘机电气事故的追查、分析、登记制度,对每起事故都应按照“四不放过”的原则,查清原因,处理到人,吸取教训,并制定防范措施,在电管组建立事故档案;全矿井下电动挖掘机电气管理基础资料,由电管组统一收集保管,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报送。

煤矿井下电动挖掘机电气管理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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